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行业分中心、东电管理部:
为切实疏通群众办事堵点,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节省办事成本,现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行业分中心、东电管理部(以下简称各中心和分中心)在为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需提供的各类复印件事宜作出如下要求:
一、从2018年5月15日起,各中心和分中心在办理全部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得要求办事单位和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等各类要件复印件。
二、各中心和分中心应利用高拍仪、扫描仪等电子影像设备进行各类要件信息留存,并纳入档案管理,在办理业务时调取复用。暂不具备条件、确需留存各类要件复印件的,由各中心和分中心扫描打印或复印,不得收取缴存单位和职工费用。
三、各中心和分中心应充分利用本地地区人口信息库、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房屋登记管理系统等共享核验手段,建立职工信息査询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自动比对核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