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建设局,各县(市)区、园区、开发区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机关各科室,各相关企业:
为发挥机构整合优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一体化监管服务”实施一年来的工作实际,对《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一体化监管服务”实施方案》(营住建发〔2019〕257号)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0日
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
“一体化监管服务”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发挥机构整合、人员整合、业务整合的优势,强化建设工程事中事后监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结合我市住建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多部门多专业联合
充分发挥机构改革和部门整合的优势,创新采取一体化监管的模式,在工程项目节点核验时,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牵头,安全、建筑节能、建筑市场行为等各业务监管部门相互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内容清单制
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便于监督检查和各参建单位落实,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将监管的主要内容形成清单(见附件),明确标准。并根据国家、省、市的文件要求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三)落实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落实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自觉全面落实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市场行为及建筑节能等各方面工作要求,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安全。
2、监理单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落实监督责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范文件全面履行监理职责;
3、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以下简称城建中心)发挥政府监督作用,开展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市场行为及建筑节能等方面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监管服务流程
按照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结合质量监督的验核节点,开展一体化监督检查,确保各专业监督内容全面落实。
1、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在质量节点核验前,对“一次性告知服务”事项和“一体化监管服务”事项清单内容进行自检自查,检查合格后,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告;
2、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按照《营口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提前一天向市城建中心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理报告(含施工单位报告);
3、城建中心质量监督部门(牵头部门)将收到的监理报告传送给安全、建筑市场行为、建筑节能等一体化监管服务部门,各专业监督部门进行确认;
4、按照申报时间,牵头部门组织一体化监管服务人员一起到现场进行各专业内容检查,所有专业监管内容都合格后,同意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服务人员现场向各参建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各参建单位整改后提交报告单,监管部门及时监管复查,做到闭环。
三、实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建筑市场行为等各专业监管部门联合综合执法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具体情况如下:
1、施工单位存在多次违规、拒不整改行为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2、对于施工项目有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等方面重大隐患的情况,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3、对已发生事故,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4、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对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检查时,联合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和处罚。
四、总体要求
1、监管服务部门进入现场时,各参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按职责履行各自岗位责任,主动接受监管服务,并提供工程管理相关材料。监管服务单位在检查的同时按协同工作的原则将工程项目的实物和基本资料一并检查。
2、清单以外的内容,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推行使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监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业务实际加强监管。
3、设立投诉举报电话:2623082、2614003。
4、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营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一体化监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营住建发〔2019〕257号)废止。各县(市)区、园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