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营口市房地产行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营口市房地产行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提升房地产服务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营口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7〕25号)、《营口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营信发〔2019〕1号)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1年4月12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反馈至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郭威
联系电话:0417-2877968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北大街63号 邮编:1151000
营口市房地产行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营口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7〕25号)、《营口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营信发〔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销售行为信用分级评定,是指建立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系统,对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从事房地产销售经营活动中市场行为的诚信度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对房地产销售行为监管中涉及的所有管理对象,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凡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备案的开发企业,均纳入我市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系统管理。在外省、市注册,在我市市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纳入我市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系统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本办法,实施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载、计分、评级和公示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对象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销售活动信用等级认定发布工作。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提出纳入信用等级管理对象的初评意见,确保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单位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管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房地产销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管理对象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营口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一般失信,D级为严重失信。
第十条 房地产开企业销售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应符合下列情形的。
1、企业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政府或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2、企业获其他相应上述成绩或认定的;
3、开工建设前是法取得项目建设手续,建成后按期交房;
4、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时,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行为;
5、无在协助或者诱导客户伪造证件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行为;
6、无通过验资后才允许看房、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行为,或者采取恶意炒作、雇人排队、深夜开盘等方式营造市场紧张氛围;
。
7、无在销售现场明示“五证”、楼盘销控表等信息,是否存在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行为;
8、无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情况,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等限定方式突破价格限制;
9、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情况;
10、无将同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多人或者将已抵押、查封的房屋销售给他人行为;
11、无市级以上投诉平台投诉的。
(二)B级,应符合下列情形的。
1、应在一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信用可靠;
2、违反A级中3-11任何一项内容的。
(三)C级,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一年内收到整改通知书、警告累计次数2次以下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1次,并有处罚罚金的;
3. 违反A级中3-11任何两项内容的。
(四)D级,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企业在具备依法履约、履行义务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2、企业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3、企业在执行国家、省、市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过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等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企业上年度守法诚信等级被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D级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企业有其他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
6、违反A级中3-11三项内容以上的。
第十一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失信程度,根据其中最重的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管理对象,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对象,实施常规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管理对象,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加强对其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业务辅导等工作,帮助提升诚信经营水平。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管理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D级的管理对象,应当告知其信用等级情况,指出其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并视情况推送至营口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七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企业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管理对象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核实撤销或已信用修复的,应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确认辖区房地产企业存在符合纳入信用评级的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认定标准,提出信用评级初步意见并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信用评级初步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拟发布的全市房地产销售行为信用分级分类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信用分级分类名单正式发布前,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主体信息: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等;
列入名单事由:含认定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被列入信用分级分类名单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复核不成立,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认定信用分级分类名单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信用分级分类名单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辽宁营口)网站向社会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
主体信息: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列入名单事由,含认定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第二十五条 信用分级分类名单发布后,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营口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7〕25号),对企业实施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支持其他社会机构查询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信用分级分类名单,相应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激励或约束、惩戒。
第二十七条 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信用分级分类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信用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修复期限。动态管理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已认定信用分级分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达到本制度其他相应信用等级后,参照本办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程序办理后,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视情调整对其实施奖惩。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企业被误列入与其实际情况不相应的信用分级分类等级的,认定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对当事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应对企业进行澄清,同时向社会公告恢复其名誉。对当事企业产生正面影响的,应尽可能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所得权益。
第三十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