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口市供热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供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营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营口市供热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3月18日前,对试行稿提出意见,并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反馈至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安诗淇
联系电话:0417-2923116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北大街63号 邮编:1151000
营口市供热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建立我市供热行业信用体系,提高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取得城市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供热企业的综合评估,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供热质量、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供热服务、投诉办理、智能化建设、社会影响等涉及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综合评价的考核方式。
第五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统筹督导全市供热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六条 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等级
第七条 供热企业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管理。包括人员管理、人员培训、平台监管、合同管理、储煤及场地等 5 项内容。
(二)供热质量。包括室温抽测、室温达标率、用户满意度、热态试运行等 4项内容。
(三)运行维护。包括设施管理、燃煤管理、热量管理、维修管理、错峰起炉、排放管理、抢修与停热等7项内容。
(四)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例会、应急管理和应急演练5项内容。
(五)供热服务。包括服务窗口热线、服务公示、客户服务、收费退费办理、用热停热办理等 5项内容。
(六)投诉办理。包括投诉办理制度、用户投诉率、用户投诉办结率、媒体曝光、结果复核抽查等 5项内容。
(七)智能化建设。包括供热系统智能化、业务办理智能化、投诉受理智能化等 3 项内容。
第八条 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对管理对象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对供热企业信用登记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信用不良。供热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 A级,评价材料符合要求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企业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政府或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表彰奖励的;
2.供暖期内处理投诉问题受到市政府或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通报表扬的;
(二) B级,评价材料符合要求,在一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信用可靠。
(三) C级,评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引起大规模群众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2次及以上,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企业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2.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
3.企业供暖期内处理投诉问题受到市政府以上党政机关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
4.经核实供热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方式
第九条 属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供热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受理申报、初步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供热企业信用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供热企业将评价材料报送到属地供热主管部门。
(二)属地供热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内容和要求,对照企业上报材料,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信用信息收集认定,组织开展评价,确定初步评价结果,初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将最终初步评价结果于4月底前报送至市供热主管部门。
(三) 市供热管理部门收到报送的信用评级初步评价结果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拟发布的供热企业信用分级分类名单。
(四) 全市供热企业信用分级分类名单正式发布前,市供热主管部门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市供热主管部门每年 5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通报供热企业。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供热企业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分级管理标准如下∶
(一)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在调配供热区域时应优先考虑,促进优秀企业健康发展。
(二)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责令限期整改,调减企业供热区域,企业不得新建热源。
(四)对于连续3年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属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拒绝退出供热市场的,属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组织清退,同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列入供热行业诚信“黑名单”,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企业禁止进入供热市场。
第十三条 管理对象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核实撤销或已信用修复的,应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