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18〕66号)精神,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从2018年起建立并落实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在现有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幅度制定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逐步统一集中和分散供养孤儿的养育标准。上级规定高于我市标准的,执行上级制定的标准。
二、2018年标准和执行时间
2018年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对象由原每月1300元提高至1500元,分散供养对象由原每月800元提高至1000元。提高后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养育对象范围
(一)具有我市户籍的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下同)。
(二)监护人缺失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父母双方服刑或强制戒毒的未成年人。
3.父母一方服刑或强制戒毒,另一方死亡或失踪、身体重度残疾或重度精神(智力)疾病的未成年人。
4.父母双方身体重度残疾(持有一、二级残疾证)或重度精神(智力)疾病(持有一至四级残疾证)的未成年人。
5.父母一方身体重度残疾(持有一、二级残疾证)或重度精神(智力)疾病(持有一至四级残疾证),另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或强制戒毒的未成年人。
6.经3个月寻亲程序,仍未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7.超过18周岁继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
8.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
四、资金来源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市财政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落实。
建立和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自然增长机制是落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不断提升孤儿群体幸福指数的一项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二)规范程序,严格审批。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手续,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孤儿要及时审批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对超龄或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核减,停发保障金,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孤儿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孤儿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协调配合,保障到位。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2017〕373号)要求,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以及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确保孤儿养育费按照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营口市民政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