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辽新疫防指〔2020〕28号)精神,调动广大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切实把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工作落到实处,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落实和调整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自然增长机制
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要按照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每年1月1日定期增长,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提高社区工作者职务补贴
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书记、主任职务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副书记、副主任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三、提高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补贴
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补贴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四、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工龄补贴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建立与社区工作者工作年限相适应的工龄补贴。
五、其他相关问题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营口市民政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