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贸区、各县(市)区、园区住建主管部门,建设、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公司及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关于转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的通知》(营住建发〔2018〕73号)中的附加税费费率、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及《2017年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中有关税费的费率予以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征收率仍然为3%。其它调整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附加税费费率表)、附件三(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表)、附件四(2017年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工程结算时,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造价应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调整计价。
附件:1.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附加税费费率表
3.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表
4.2017年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11日
(联系人: 范轶桓,联系方式:13134178858)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