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各县(市)区、园区住建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及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发布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9〕16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附加税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规定了附加税费计取基数为应纳税额,为方便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计取附加税费,现将附加税费计算基数由“应纳税额”改为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基数,并测算了相应的计取系数(详见附表),此系数仅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参考使用。
二、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范轶桓,联系电话:13134178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