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53号)要求,今年我市继续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具体标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5.5%: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老边区由507元/人月提高到535元/人月;盖州市、大石桥市由436元/人月提高到46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10.1%: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老边区由3425元/人年提高到3770元/人年;盖州市、大石桥市由3180元/人年提高到3500元/人年。提标后,我市保障标准在全省排位中上游。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7%,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443元/人年,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310元/人年,提标后,我市供养标准在全省排名第六名。提标后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盖州市6360元/人年,鲅鱼圈区7160元/人年,大石桥市、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6660元/人年。提标后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盖州市、鲅鱼圈区4340元/人年,大石桥市4540元/人年,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504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