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民政事务中心:
近期,我市疫情防控形势日趋好转,社会体系运行逐步过渡到常态化阶段,按照国家、省民政部门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恢复殡葬服务秩序的工作要求,同时在商请营口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逐步恢复全市各殡葬服务机构运营服务秩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恢复殡葬服务秩序
(一)全市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等集中密闭式殡葬服务场所,应逐步恢复守灵、祭奠等服务的常态化管理,在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基础上,不再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遗体告别服务继续暂停。
(二)全市各级各类公墓园区、骨灰存放设施、散坟集中安葬区等以开放空间为主的殡葬服务单位,有序恢复祭扫活动。举行祭扫活动应避免封闭空间,防止人流聚集,保持人员间隔,防止疫情传播。
二、做好基本疫情防控工作
(一)各县(市)区应制定恢复秩序实施细则,各殡葬服务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对于测温扫码、佩戴口罩、人员引导、设施维护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和制度规范,杜绝疫情反弹风险。
(二)各殡葬服务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殡葬服务设施的人员管控,通过限制人数、分时分批入内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和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同时,引导群众采取服务预约、错峰祭扫,减少人员激增造成的风险和压力。
(三)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做好殡葬服务场所的卫生清理和设施消毒,及时收集、清运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在恢复正常运营秩序的同时,做好基本疫情防控工作和日常疫情监管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做好恢复殡葬服务的组织工作,会同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对疫情防控形势进行研判,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服务活动并进行整改。
(二)各县(市)区、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在恢复服务的同时,承担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落实疫情防控和恢复服务工作。
(三)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落实细则,并组织各殡葬服务单位制定具体工作规范和应急预案,确保群众服务和疫情防控“两不误”。
(四)对于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履职失当、玩忽职守造成疫情传播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营口市民政局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