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货运车辆违法行为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交通违法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货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定《通告》如下:
一、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必须要保证牌证齐全、号牌清晰并按规定悬挂,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违者将依法处罚。
二、非法改装、改型的货运车辆,限6月15日前自行恢复原状,过期仍然没有恢复原状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暂扣车辆并责令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在交警部门监督下恢复原状;拒绝恢复原状的,交警部门将采取措施强制恢复原状,并依法对当事人按相关法律法规的上限严格处罚。
三、货车违规安装前、后射灯或其他非法装置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要自行拆卸,过期仍然没有拆卸非法装置并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交警部门将依法处罚,同时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在交警部门监督下拆卸非法装置和非法灯具。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拒绝拆卸的,交警部门将采取措施强制拆卸。
四、货车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未设置、未安装或安装不规范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灯具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处罚,同时责令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按照规定要求予以设置、安装。
五、对未按规定参加检验的货运车辆上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责令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交通违法记录全部处理并立即检验车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所有人需立即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交警部门将直接注销该车辆信息;在路面查扣的报废车辆,交警部门将予以强制报废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
六、货运车辆驾驶人应文明驾驶,严禁发生超速,闯红灯,违反标志、标线通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规定超车、会车等违法行为。对在禁行路区域内工地从事运输的货车,须到交警部门申请办理禁行路通行许可,并严格按交警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违者将依法处罚。
七、货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装载,严禁超载、超限运输。运送易飘撒货物时必须要加盖苫布遮盖,违者将依法处罚并予扣留车辆,由交警部门责令其消除违法状态。
八、货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要在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十日内,及时到交警部门处理自有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记录。否则,交警部门将对相关车辆及驾驶人档案信息进行锁定,停止办理车辆和驾驶证相关业务。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公安局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