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十二运”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实行临时管控措施,有效防范、打击利用烟花爆竹实施违法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至9月13日,凡购买烟花爆竹的,一律实行购买前到烟花爆竹常年经营单位属地派出所申领《购买烟花爆竹审查单》,销售单位对购买人要实名制登记,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否则,不得购买与销售烟花爆竹;
二、自2013年8月1日至9月13日,全市各土杂商店、综合性商店、文具店、小卖店等店面,严禁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经销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居民区储存烟花爆竹;
四、严禁私自到外地购买烟花爆竹,在盖州地区销售;
五、严禁销售A、B级烟花爆竹;
上述公告,望全市人民严格遵守。一经违反,将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盖州市公安局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