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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9/10/31 1.0w 阅读 256 点赞

营社保〔2019〕95号

各公积金办事处、各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发〔2018〕5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营人社〔2019〕39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的规定,请各公积金办事处按照上述文件要求,通知相关缴存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13日

附: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营人社〔2019〕39号

各县(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9〕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调整为16.3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