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召开了第十六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会议审定并通过了2018年营口市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一、城市低保标准: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平均提高4.5%,由原来的565元/人月提高到590元/人月,盖州市、大石桥市平均提高13.2%,由原来的486元/人月提高到55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平均提高7.5%,由原来的338元/人月提高到364元/人月,盖州市、大石桥市平均提高13.2%,由原来的314元/人月提高到356元/人月。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仍按低保标准上浮30%比例认定。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提标后的农村集中供养对象供养标准由原来的601元/人月统一提高到641元/人月,提标后农村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415元/人月统一提高到475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仍然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
5月底前市政府出台提标文件,新的保障标准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