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
政策通知公告

我市将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

2018/05/17 1.8w 阅读 398 点赞

    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召开了第十六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会议审定并通过了2018年营口市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一、城市低保标准: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平均提高4.5%,由原来的565元/人月提高到590元/人月,盖州市、大石桥市平均提高13.2%,由原来的486元/人月提高到55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平均提高7.5%,由原来的338元/人月提高到364元/人月,盖州市、大石桥市平均提高13.2%,由原来的314元/人月提高到356元/人月。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仍按低保标准上浮30%比例认定。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提标后的农村集中供养对象供养标准由原来的601元/人月统一提高到641元/人月,提标后农村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415元/人月统一提高到475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仍然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

    5月底前市政府出台提标文件,新的保障标准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2018年5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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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