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文明办〔2016〕1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50号)有关规定,将营口市志愿服务联合会、营口老兵救援志愿者协会、营口市心理健康志愿者协会、营口市中华文化传播志愿者协会、盖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大石桥市中华文化传播志愿者协会、大石桥市助残志愿者协会、站前区志愿者联合会、营口市西市区志愿者协会、营口市老边区二亮爱心志愿者协会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现予以公告。
营口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