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管理 及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9/06/17 1.4k 阅读 378 点赞

各县(市)区民政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贯彻落实工作,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市、县(市)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办理养老机构(含社区全日照料机构,下同)设立许可事宜,可以告知当事人由其自主决定后,可直接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或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

在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市、县(市)区民政局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二、做好依法登记工作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申请人依法向市或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由行政审批局民政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内资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到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登记;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登记。市、县(市)区民政局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履行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需由市或县(市)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一般流程为: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咨询电话或行政审批窗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然后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复,取得批复后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日常工作中,养老服务部门应主动向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设立条件及备案工作具体流程。

养老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 第18号)第六条有关规定,在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复前,须对以下内容进行专业性审查:

   1.服务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房间布局、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强制性条文要求。

   3.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资金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是否满足开展养老服务的基本需要。

   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确有必要的,还应到现场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指导其加以完善。

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和养老服务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要在最大程度上,方便群众办事,对咨询养老机构设立相关事宜的举办者,提供统一的设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告知书。

   三、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随即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市民政局统一制定养老机构备案书、承诺书、备案回执、备案公示书等参考文本(见附件):养老服务部门应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无问题必须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和备案公示书。备案办理工作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指导养老机构将备案公示书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明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养老服务质量检查的范围。

   各地养老服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由县(市)区民政局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部门应靠前指导,简化备案手续,专业性审查时已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各地养老服务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应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各地养老服务部门要按机构建立档案,将民办养老机构专业审查材料、备案(变更)材料、后续监管材料及时归档并永久保存。同时还应建立便于工作使用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信息要与纸质档案保持同步,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上报市局养老服务科。各地务必于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已登记的所有民办养老机构备案建档工作。

   四、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查处工作。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或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治;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确保养老机构行政许可取消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管理职责,做好对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相关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机构在内部治理、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健康发展。要落实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职能,履行好党的建设、资金和人事、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经营范围或章程开展活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14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型法人,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

   民政部即将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民政局也将跟进推动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以便尽快提出改进措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