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或市行政审批局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年检。
二、年度检查时间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程序
(一)网上填报。从通知印发之日起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http://mzt.ln.gov.cn/)首页“社会组织平台”,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
(二)年度财务审计。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2021年度财务审计,审计范围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
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提交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业务活动表)即可,不需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被评为3A及以上等级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团体,享受隔年审计的优惠政策,不需要提交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0年度未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2021年度须进行财务审计。
(三)年检初审。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社会团体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包括已脱钩和直接登记,下同)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四)年检审查。社会团体应当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PDF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接受市民政局检查。
社会团体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市民政局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对社会团体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21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7.2021年度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0.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错报、漏报、瞒报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年检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7.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8.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市民政局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将视情下达整改通知书,社会团体需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市民政局依据整改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结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四)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在营口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布,请及时关注查询。社会团体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营口市民政局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六、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直接登记、已脱钩的社会团体,提交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4.章程。
七、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年检时限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年检材料。
(二)社会团体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照市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检。对于2021年度未参检的社会团体,将通过营口市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告。
(三)市民政局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规范会费标准,主动降低偏高收费,禁止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在年检材料中如实填报调整规范收费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参加年检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电话咨询:
1.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社会组织用户登录)技术咨询:12345;
2.年检材料填报咨询:2943609。
(二)办公地点:营口市青花大街西17号。
营口市民政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