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毒品源头管控,近日,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分局路南派出所抓住当前罂粟开花未结果、易铲除的有利时机,组织民辅警深入辖区开展“禁种铲毒”行动。

期间,民辅警按照“不漏一处、不留死角”的工作要求,深入辖区居民房前屋后、田间地头进行全方位、地毯式踏查。

“大爷,罂粟不是花,是一种毒品。”
“非法种植罂粟后果很严重,种一株也违法。”
踏查过程中,民辅警积极向村民讲解毒品原植物特征、非法种植毒品危害及禁毒铲种等法律知识。经过宣传教育,村民纷纷积极配合主动铲除未成熟的罂粟幼苗。

此次活动共铲除疑似罂粟幼苗40余株,发放宣传单200余份,批评教育2人,进一步提高了辖区群众的禁毒意识,使“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观念深入人心,筑牢辖区禁毒“防护墙”。
警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