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辆牌证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公安辽O、警车、武警、军车号牌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树立公安、武警、军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使用伪造、变造公安辽○、警车、武警、军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依法处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当事人接受处理并提供、补办相关证明或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返还车辆。涉及武警、军队车辆和人员的,由武警、军队主管部门处理。
二、挪用公安辽○、警车、武警、军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依法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当事人接受处理并提供、补办相关证明或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返还车辆。涉及武警、军队车辆和人员的,由武警、军队主管部门处理。
三、对揭发、检举非法使用伪造、变造或挪用公安辽○、警车、武警、军车号牌的举报人员,一经查实,对第一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元。
四、使用伪造、变造或挪用的公安辽○、警车、武警、军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限期在2009年9月5日前主动上交公安、武警、军队主管部门。
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或协勤人员驾驶公安辽○、警车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警察驾驶公安辽○、警车违反交通法规被查实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发生两次的,领导干部的予以免职,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普遍民警的降低警衔一级,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协勤人员驾驶公安辽○、警车违反交通法规被查实的,发生一次予以辞退。武警、军队现役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由武警、军队主管部门处理。
六、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查处机动车非法悬挂号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武警、军队车辆现役驾驶人的,由武警、军队主管部门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欢迎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监督和检举。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督察支队:2655228
营 口 军 分 区:2962119
营 口 武 警 支 队:4838050-35110
特此通告
营口市公安局
营口军分区
营口武警支队
二00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