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
政策通知公告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参加医保者患甲流可报销医疗费

2009/10/18 1.6w 阅读 273 点赞

沈阳晚报讯(记者丁宁)10月18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一旦患上甲型流感,都可以正常享受到医保待遇。

  按照政策规定,凡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均可报销。

  此外,该规定明确,如果尚未参加以上三种保险的患者或经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都会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同时还将与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衔接。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府指定医学观察或随访任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本通知下发前垫付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

  在规定中,提出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诊疗方案、有关规范和指南及时开展诊疗和救治工作,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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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