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
政策通知公告

营口市烟花爆竹燃放举报奖励办法

2009/12/14 1.3w 阅读 487 点赞
营口市烟花爆竹燃放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营口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营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行为,均可向公安、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民政等部门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人予以处罚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可拨打110(公安局)、2814400(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660119、26601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举报,也可以直接到相关部门举报。举报受理单位对不属本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当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将本人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理举报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人提供的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凡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    举报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限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奖励人民币50元。
    (二)    举报以危害公共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奖励人民币100元。
    (三)    举报以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奖励人民币200元。
    (四)    举报燃放烟花爆竹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奖励人民币50元。
    (五)    举报非法储存,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奖励人民币200元。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后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举报同一单位或个人违反多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最高额度标准奖励一次。
   第八条      多人举报同一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奖励最先提供线索的举报人。
   第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单独设帐,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打击、报复或阻碍举报人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负责奖励举报的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公安局
                        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营口市民政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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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