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烟花爆竹燃放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营口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营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行为,均可向公安、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民政等部门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人予以处罚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可拨打110(公安局)、2814400(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660119、26601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举报,也可以直接到相关部门举报。举报受理单位对不属本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当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将本人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理举报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人提供的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凡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 举报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限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奖励人民币50元。
(二) 举报以危害公共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奖励人民币100元。
(三) 举报以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奖励人民币200元。
(四) 举报燃放烟花爆竹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奖励人民币50元。
(五) 举报非法储存,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奖励人民币200元。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后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举报同一单位或个人违反多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最高额度标准奖励一次。
第八条 多人举报同一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奖励最先提供线索的举报人。
第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单独设帐,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打击、报复或阻碍举报人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负责奖励举报的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公安局
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营口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