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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积金业务档案留存复印件的通知

2018/07/12 1.3w 阅读 451 点赞

各科室、办事处:

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向办理业务的缴存单位和职工获取复印件的通知》(辽住建公积金20185号)相关规定,通过中心综合评判,现对《关于加强业务材料和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营公积金发201631号)内容进行部分修改:

1、商品房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结算单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2、二手房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保留出卖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卖方身份证正反面及银行卡复印件(卖方签字并书写银行卡号码)。

3、组合贷款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结算单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4、商转公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结算单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保留银行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及缴款单复印件。

5、异地贷款信贷档案不再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结算单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卷内目录》内容相应调整,见附件1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商品房贷款卷内目录

2.二手房贷款卷内目录

3.组合贷款卷内目录

4.商转公贷款卷内目录

5.异地公积金贷款卷内目录

(此页无正文)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51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