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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营社保〔2021〕9号

2021/06/23 1.6k 阅读 462 点赞

    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营社保〔20219

    中心各相关科室、各县(市)区公积金办事处:

    为进一步优化公积金贷款流程、精简办理要件,提升群众满意度,现将相关业务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人个人征信情况考核标准

    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规定,在贷款受理环节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等,审核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并应确认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变更事项

    为进一步优化个贷流程,各办事处受理审核借款人申请时,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首付款发票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取消此前为借款人开具《贷款承诺书》,借款人持《贷款承诺书》去开发企业处换取全额购房发票环节。(具体业务操作流程见附件)。

    三、取消个人自住普通住房面积限制

    为满足广大职工对改善性住房的需求,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到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对购买个人自住普通住房取消此前168平方米及以上面积限制。

    以上新政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联系部门:公积金信贷管理科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23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