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近期,全市工矿企业陆续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也进入关键期。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也是节后各类企业复产复工高峰。企业复产复工阶段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段,疫情又给企业人员、劳动组织、生产技术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导致风险叠加,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尤为重要。2月11日,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辽宁先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失联、6人受伤。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全市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有序恢复生产,坚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扎实安全保障。
二、严格企业复产复工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准确掌握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复产复工企业情况,复产复工的企业要进行复产复工安全条件确认,逐一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出书面安全承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复产复工:
1.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复产复工;
2.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主管、关键岗位技术人员不在岗的,不得复产复工;
3.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重要岗位作业人员不足,无法保证生产作业正常运转的,不得复产复工;
4.企业转岗作业人员、新招录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不得复产复工;
5.企业未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未辨识风险、排查隐患,未落实防控措施的,不得复产复工;
6.危险化学品生产、冶金等高危企业未制定装置开车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的,不得复产复工。
7.停产超过一个月的非煤矿山未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复产审查验收的,不得复产复工。
三、扎实做好开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对于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疫情防控需要,具体指导企业制定复产方案、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员工安全培训,掌握基本安全技能。要突出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开工复产关键时期必须在岗履责,盯守现场,重要岗位技术人员要在岗在位,防止仓促开工引发事故。在企业复产复工后,要定期调度和全面掌握企业有关生产安全隐患和技术服务需求等情况,解决生产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力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保障,确保安全生产。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高危企业复产复工动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企业辨识评估风险,排查治理隐患,落实防控措施。紧盯重点企业、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从重进行处罚,该罚款的一律按上限处罚、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一律列入,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企业要依法实施上限处罚,并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四个清单”闭环管理制度,以务实的作风、科学的指导、周到的服务、严格的执法,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要求。同时,要做好执法检查人员的防护工作。
营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