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维护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营口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具体如下:
一、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拒绝配合疾控、公安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疫情防控期间,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以及居民离家外出进入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导,引发秩序混乱的。
四、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嗅觉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七、强行冲闯我市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
八、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的。
九、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十、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运送生产生活物资车辆驾驶员不遵守防疫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
十二、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或将域外涉疫人员输入我市,造成疫情传播的。
十三、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四、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十五、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等行为的。
十六、抢劫、抢夺、盗窃、聚众哄抢防疫保障物资的。
十七、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八、擅自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信息网络及其他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后果严重的。
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二十、疫情期间,非法经营、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二十一、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二十二、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的机构不落实封闭管理规定的。
二十三、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
二十四、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疫情传播的。
二十五、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的,一律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政府相关防疫规定,共同维护好我市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营口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