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养老制度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现对《营口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修订)》作出修改:
删除《营口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三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可以作为优先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扶持政策、参加表彰奖励的参考依据”全部内容。
本修改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完整《营口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修订)》文本同步在本局官网公布。
特此公告。
营口市民政局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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